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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贖-挽回祭的意義

在幾項常受到誤解的觀點上,補贖可說排在前幾名。我想我不需要多說,各位一定聽過很多人告訴你們說,你們一定得要為自己的罪「付出代價」,最後的結論就是唯有血才能洗淨這些罪過。現代的幾位學者(Hofious , Janowski, Karakolis,..)卻發現到,補贖的意義其實就如最初的教會所體驗到的一樣,並非神給人的懲罰,而是神給人的贈禮。 我來解釋一下,其實誤解的來源是從舊約開始。在利未記第四章中提到,如果人犯了罪,他應該買一隻羊羔: Leviticus 4:29他要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然後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殺贖罪祭牲。Leviticus 4:30 祭司要用指頭取一些羊血抹燔祭壇的四角其餘的血都要倒在祭壇腳那裡。 於是讓我們思考4:29節的內容。為什麼上帝說罪人應該把手放在羊羔的頭上呢? 為什麼不直接殺了這隻羊就好了呢?如果我們需要的只是血,為何還要進行這項儀式呢? 因為當把手放在這隻牲口的頭上,這個人就與牲口合為一體了,他的生命就與羊的生命一致了。 重點就在這裡:罪的意義不只是法律的破壞而已,還是一種疾病。人變得污穢,不能再靠近神聖之處,因為那是神臨在之處,這個疾病必須要滅除,有罪的身體必須死亡。但是因為神不要叫人去自殺,所以祂給了人以儀式象徵自殺的機會。現在這牲口與人合為一體,死了,而這必須在特別的地方進行,不是在祭壇上,而是在奉獻祭品的地方。 所以罪就是與神分離的行為,在此便已告一段落。 同時請看4:29節最重要的地方:祭司把血拿來放在祭壇上。 在舊約裡,血的意義等同於生命。生命與血具有相同的意義,這一點很重要,我們必須謹記在心。 (more…)

11Feb2008 | pelagia | 0 comments | Continued